《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强力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2月27日上午,铜陵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铜陵市公安局、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召开推进《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工作新闻通气会。安徽日报、安徽法制报、安徽经济报驻铜记者、中安在线、铜陵日报、铜陵广播电视台、铜陵新闻网、铜陵网等多家省、市新闻媒体、新媒体网站的记者、编辑参加通气会。
会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读并汇报《公安机关实施《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背景》新闻通稿和交警部门工作举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分别就《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重点条款、下一步工作如何重点推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和汇报。
随后,与会记者纷纷就《条例》实施前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具体情况进行了提问,相关职能部门就《条例》中承担的相应职责和具体工作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会上,大家还就进一步助力《条例》实施,如何为全市人民营造和谐、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和氛围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铜陵网综合 铜陵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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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背景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电动自动车以其价格低廉、轻便、快捷等特点,成为人民群众的重要出行方式之一。据统计,我省现有电动自行车约2800万辆,我市现有电动自行车近20万辆(已上牌)而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为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我省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条例》共7章49条,涉及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关切民众民生,为打造安全舒适便捷出行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出便民惠民举措
一是实行免费登记。《条例》明确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验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符合相关条件的,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二是简化手续。《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办理等措施,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三是提供出行便利。规定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设临时停放区域,为快递外卖等配送车辆提供便利,进一步为群众日常出行和“外卖小哥”车辆临时停放提供方便,传递暖心和温情。
二、突出安全理念,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一是强调头盔重要性。据调查,在亡人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和搭载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佩戴安全头盔能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骑行人或搭载人的死亡率,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力争通过结合教育目的和处罚手段,做到“法、理、情”相统一,引导群众了解立法目的,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实现群众自觉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社会秩序安定团结的理想局面。尤其在面对弱势群体时,有关部门应做到耐心细致做好法律解释宣讲工作,做到执法有“温度”,人性化执法与公正执法并重。三是实施过渡期管理。规定对于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非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逐步引导非标电动自行车退出当前交通环境。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源头管理力度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遵循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要求建立协调机制统筹管控,各部门联动打整体战,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等依法依规监管,将工作落地落实落细。二是加强源头管理。《条例》分别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义务,填补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维修、电池回收等环节的管理漏洞。《条例》还明确了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驾驶人安全;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保障电动自行车投放、维护及日常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就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简要汇报
一、工作情况
为提升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实现停放秩序良好,维护市容市貌和文明城市形象,长期以来,市城管执法局依据职责,始终坚持强化日常监管,积极引导规范,依法依规处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良好成效。
(一)明确整治目标,做好重点区域监管。
一是摸排市区市民自有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不同使用情况,落实常态化巡查管理,对私人电动自行车乱停放问题通过强化文明停放宣传引导、粘贴规范停放提示单、督促产权单位监管等方式促进电动自行车停车有序摆放,对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督促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做好日常运维调度,对问题反复、整改不到位区域,组织进行清理暂扣。二是突出重点区域管理,结合市民电动自行车使用早、中、晚潮汐规律,有针对性的挑选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大型商超、游园广场等20处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以点带面,带动促进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持续改善。
(二)强化任务部署,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一是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在市辖区重点区域开展非机动车规范停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督促各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按照要求落实常态化巡查督查责任。二是指导督促各辖区城管中队对重点区域电动自行车停车点位安排专人进行定点包保值守,同时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巡查,现场发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辆行为及时进行引导规范,对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反复区域组织集中清理拖移。
(三)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督促规范停放。
一是加强与业主单位沟通,督促要求停车点位周边产权单位切实履行门前四旁三包责任,在自己责任区域内合理位置划线标注具体的停车区域和停车方向。同时,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引导。二是加强区域内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强化监督单车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对管理不力、问题反复、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组织约谈。同时,常态化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通过巡查发现和集中清理暂扣乱停放车辆,倒逼企业强化管理。
(四)核定停车点位区域,引导市民规范停放。
为彻底扭转市民骑行共享单车后随意无序停放行为,自2022年5月中旬起,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美团单车和哈啰单车两家中标共享单车企业对运营区域内主次干道1300余个停车点位进行重新核定,并在118处市民用车热点区域设置车辆停放上限,缓解重点区域车辆淤积现象,同时同步进行停车点位划线工作。
(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约束企业规范运营。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水平,引导市民养成自觉文明使用共享单车良好习惯,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联合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拟定了《关于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人不文明行为分级惩戒机制的通告(试行)》,并将结合《条例》同步实施,同时市城管执法局正在起草《共享单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运营监管。
(六)注重教育劝导,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安排人员引导市民文明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辆,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城市交通秩序。二是结合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开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宣传活动,积极向广大市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文明用车、停放有序,累计发放宣传单页6000余份。
二、下一步打算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们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指引、新的方向。《条例》对原先一些职责划分不清晰的进行了明确,并且首次从立法层面对我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进行了规范要求,并就城市管理部门相关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促进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更加规划化。
下一步,市城管执法局将通过各项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一是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整治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形成机制,积极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内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是尽快推动《关于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人不文明行为分级惩戒机制的通告(试行)》实施,通过企业后台追溯、短信提醒等方式,告知共享单车骑行人的相关不文明行为,并采取警告、暂停服务等手段进行惩戒,引导规范市民养成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良好行为习惯,切实维护保障通行秩序和市容环境。
三是尽快出台《共享单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并公布排名,倒逼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持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市市场监管局就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简要汇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截至目前,我市现无电动车整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重点在流通领域,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多次组织人员对电动车及其相关产品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度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动人员200余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户130余户,重点检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登记有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型号与其提供的 CCC 认证证书信息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 使用 CCC 认证标志;使用说明书明示的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是否与产品一致;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电动自行车是否非法改装。开展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检电动车整车5组,电动车充电器产品10组,电动车电池2组,全部合格。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为契机,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继续坚持普法宣传、案件查办、跨部门协助等形式,严厉打击电动车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场答记者问
1、《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是什么?
安徽是电动自行车使用大户,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800万辆,我市已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接近20万辆,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2、《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规定?对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可以证明车辆购买日期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3、《条例》对城市管理部门有关职责作出了哪些规定?
①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对现场予以整理,规范停放。
②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向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④对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企业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条例》对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有哪些规定?
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
5、《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活动作出了哪些规定?
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并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等宣传。
在本省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6、《条例》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改装、加装作出了哪些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
7、《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以及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如何规定的?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据调查,在亡人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和搭载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